关于印发《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》的通知财资环〔2020〕22号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,内蒙古、大兴安岭森工(林业)集团公司: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,财政部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《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》。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附件: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4月24日附件下载: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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